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達濤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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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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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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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5,670元 │FAY0000000 │95年10月5日 │
│ │司 │汐止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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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9,450元 │FAY0000000 │95年10月5日 │
│ │司 │汐止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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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27,878元 │FAY0000000 │95年10月5日 │
│ │司 │汐止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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