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登盛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工程合約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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