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00號
SLDV,96,補,100,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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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台灣視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生弘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
叁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附表:(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美金30,073.5元×32.525(96年2 月1 日匯率)=新臺幣
   981 978,141元
  ㈡978,141 元+14,890元=993,03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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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視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