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 票之發行公司「資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衛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合併,改設於台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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