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5年度,254號
SLDV,95,婚,254,2007032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25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董良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劉桔筵」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小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