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267號
SLDM,96,聲,267,200703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
扣案之武士刀玖拾捌把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若 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 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扣案之武士刀,不得非法持有 ,為違禁物,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 7552號案件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因該案於民國95 年5 月3 日早上8 時許,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第一大隊在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585 號環球貨櫃場,查 獲被告甲○○自大陸購買並委託被告蔡旭亮以愷將公司名義 代為運送入關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計有武士刀98把,警方扣 得其所持有之武士刀(刀刃長均約72公分,刀柄長均約24.5 公分,並均已開鋒,此有內政部95年8 月16日內授警字第 0950871161號函1 紙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就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