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5年度,16號
SLDM,95,自,16,200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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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16號
自 訴 人 汎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Josef Oh
代 理 人 倪伯萱律師
      李如龍律師
      林曉瑩律師
被   告 湯姆士陶英文名甲
          荷蘭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彥希律師
      莊植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 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1 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汎沃科 技公司)具狀向本院對被告湯姆士陶、乙○○提起自訴,委 任林曉瑩倪伯萱李如龍律師為代理人,經被告二人於民 國96年1 月5 日返還自訴人所指遭侵占之物後,本院定於96 年2 月14日上午11時50分開庭,該傳票已於同年1 月26日送 達自訴代理人,惟自訴代理人並未於該期日到庭,有本院送 達證書及96年2 月14日報到單在卷可佐。嗣本院再行通知自 訴代理人於96年3 月7 日上午11時45分到庭,並通知自訴人 ,該期日傳票分別於96年2 月26日、27日送達自訴人及其代 理人,然自訴代理人亦未於該期日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及96年3 月7 日報到單附卷足憑。是自訴代理人經本院二次 合法通知,且通知自訴人後,均未到庭,顯已無意再依自訴 程序追訴。依首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賴麗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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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