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甲○○兼法定代理人 丙○○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被 告 乙○○ 戊○○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縣大 丁○○ 住同縣外被 告 錡順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訴字第9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莉婷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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