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5年度,27號
SLDM,95,交重附民,27,200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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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以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
被   告  乙○○
       戊○○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縣大
       丁○○ 住同縣外
被   告  錡順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
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訴字第9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莉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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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錡順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