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971號
KLDM,95,訴,971,200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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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宣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許瀞心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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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