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盈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呂其諺即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關於債務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呂其諺即乙○○」。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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