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7號
NTDV,96,除,17,200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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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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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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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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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徐再原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95年6月10日 │10,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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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