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9號
上 訴 人 金鶯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睦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不服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九十五年度建字第二九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
壹拾肆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萬
捌仟參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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