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丙○○
受 刑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受刑人乙○○涉犯妨害風化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其 出具上述現金予以保證後(收據單號:甲○刑保收字第九四 ○○○八二○號),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 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乙○○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 第三一號妨害風化案件偵查中,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指定保證金額三萬元,由具保人丙○○繳 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 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甲○刑保收字第九四○○○八二○ 號)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一份 附卷可憑。嗣該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予以起訴,而由本院以九 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 ,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上開判決影本一件在卷可稽,並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於本院卷可憑。 ㈡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位在臺中縣潭子溪洲鄉○○路一六巷一五 號之住所地址予以傳喚,由受刑人之同居人即受刑人之父鄒 坤雲於九十五年六月六日合法收受送達後,並未到案執行。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執行拘提員警 亦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報告稱:按址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二 十一時許前往執行拘提未獲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送達證書、該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與執行拘提員警報告書 各一份在卷可參。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 保人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經合法寄存送達具保人後,具保 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並有該署送達證書一份附卷 可佐。嗣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乃依法對受刑人發佈通緝
,亦有該署九十五年八月四日甲○良執正緝字第四一九號通 緝書一份附卷可憑。綜此,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則揆諸首 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