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96年度,50號
TNEV,96,南簡聲,50,200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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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相 對 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 南簡字第12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附表:計算書
┌──┬──────────┬──────────┐
│編號│項 目 │金額(單位:新台幣)│
├──┼──────────┼──────────┤
│1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
├──┼──────────┼──────────┤
│2 │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元 │
├──┴──────────┼──────────┤
│合 計 │2,600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起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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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