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3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林鈺萍即正森實業社
、2樓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0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下午3時5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參仟陸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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