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6年度,194號
TNEV,96,南小,194,2007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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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1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晟曜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9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1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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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曜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