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6年度,11號
TNEV,96,南小,11,200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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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高煜政即高圯丕即勗相工程行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1日下午2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鋕偉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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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