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5年度,3509號
TNEV,95,南小,3509,200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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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權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50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16日上午09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27 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中如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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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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