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繳驗不實發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6年度,15號
TPBA,96,訴更一,15,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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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
原 告 享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榮俊(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丘 欣(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繳驗不實發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201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
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5年度判字第2051號判決廢棄原判決
,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202 號被告A○○違反懲
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之刑事爭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有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
法院在該刑事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
訟法第17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87年10月8 日委由訴外人昇泰報關股份有限
公司向被告申報自泰國進口泰國產製之成衣1 批(報單號碼
:第AE/87/6024/0081 號),經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核定
其完稅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898,349 元,於87年10月9
日繳稅提領在案。嗣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於89年11
月24日以航肅字第600741號函稱原告有偽變造發票、虛報
產地及進口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之違法行為
,並於90年10月9 日以處肅字第600588號函檢送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本案之影本,經被告據以查核結果,認
原告涉有繳驗偽變造發票、虛報貨物產地,逃避管制之違法
情事,因貨物已放行,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 項轉據
同條例第36條第1 項之規定,處原告進口貨價2 倍之罰鍰計
3,796,698 元。原告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獲准變更,提
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3
年度訴字第1201號審理結果,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
,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5年度判字第2051號判決廢
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三、經查本件進口貨物繳驗不實發票事件,被告係依臺灣高等法
院91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被告A○○(即本件原告實際負責人
)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刑事判決,認定原告有繳驗偽
造發票,虛報貨物產地,進口未經經濟部准許輸入之大陸物
品,涉及逃避管制情事。A○○不服上開判決,與該案其他被
告陳進財、陳俊錦陳景森葉世煌卜鴻章張嘉和、蕭
世雄等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2年10月9 日以92年度台上
字第5649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陳進財、陳俊錦、A○○
陳景森卜鴻章張嘉和葉世煌蕭世雄部分,發回臺
灣高等法院。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結果,於93年11月30日
以92年度上更㈠字第688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陳進財、A○○
陳俊錦蕭世雄陳景森卜鴻章張嘉和葉世煌部分
,判決主文略以陳進財、A○○、陳俊錦蕭世雄共同連續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陳進財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A○○處有期徒刑拾月,陳俊錦處有期徒刑捌月,蕭世雄處有 期徒刑陸月;葉世煌卜鴻章張嘉和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陳景森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A○○不服,與該案其他被告陳進財、 陳俊錦陳景森葉世煌卜鴻章張嘉和蕭世雄等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5年3 月9 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1181號 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刻由臺灣高等法 院審理中(95年度上更㈡字第202 號)。第以本件原告究是 否有繳驗偽造發票,虛報貨物產地,進口未經經濟部准許輸 入之大陸物品,涉及逃避管制情事,尚須以臺灣高等法院刑 事判決為據,故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 95年度上更㈡字第202 號被告A○○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之 刑事爭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林育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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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