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5年度,121號
TPBA,95,訴更一,121,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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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121號
原 告 華綠溪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丘 欣(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
92年度訴字第2842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復查決定)
關於罰鍰部分,駁回原告其餘之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
高行政法院以95年度判字第1125號判決廢棄原判決關於罰鍰部分
及該部分訴訟費用,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202 號被告甲○○違反懲
治走私條例等之刑事爭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有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
法院在該刑事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
訟法第17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88年2 月9 日委由訴外人昇泰報關股份有限
公司向被告申報自泰國進口泰國產製SALTED RADISH (鹽漬
蘿蔔)1 批(報單號碼:第AW/88/0610/0084 號),該貨於
88年2 月13日繳稅放行。嗣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於
89年11月24日以航肅字第600741號函稱原告偽造泰方發票
、虛報產地、進口未開放大陸物品,涉嫌走私,囑依海關緝
私條例予以查處,經被告審理結果,認違法屬實,乃依海關
緝私條例第37條第3 項轉據同條例第36條第1 項及第44條之
規定,處貨價2 倍罰鍰計新台幣(下同)576,060 元,並追
徵所漏進口稅款34,564元。原告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獲
准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2842號審理結果,判決撤銷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即復查決定)關於罰鍰部分,駁回原告其餘之訴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5年度判字第11
25號判決廢棄原判決關於罰鍰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發回
本院更為審理。
三、經查本件虛報進口貨物事件,被告係依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
上訴字第2172號被告甲○○(即本件原告負責人)等違反懲治
走私條例等案件刑事判決,認定原告有繳驗偽造發票,虛報
貨物產地,進口未經經濟部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涉及逃避
管制情事。甲○○不服上開判決,與該案其他被告陳進財、陳
俊錦、A○○、陳景森葉世煌卜鴻章蕭世雄等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於92年10月9 日以92年度台上字第5649號刑事
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陳進財、陳俊錦、A○○、陳景森、卜鴻
章、甲○○、葉世煌蕭世雄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案經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結果,於93年11月30日以92年度上更㈠字
第688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陳進財、A○○、陳俊錦、蕭世
雄、陳景森卜鴻章、甲○○、葉世煌部分,判決主文略以陳 進財、A○○、陳俊錦蕭世雄共同連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 公告數額,陳進財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A○○處有期徒刑拾 月,陳俊錦處有期徒刑捌月,蕭世雄處有期徒刑陸月;葉世 煌、卜鴻章、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陳景森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不服,與該案其他被告陳進財、陳俊錦、A○○、陳景 森、葉世煌卜鴻章蕭世雄等等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 95年3 月9 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刻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95年度上 更㈡字第202 號)。第以本件原告究是否有繳驗偽造發票, 虛報貨物產地,進口未經經濟部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涉及 逃避管制情事,尚須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據,故依首 揭法條規定,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202 號被告甲○○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之刑事爭訟終結前停 止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林育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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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綠溪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