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928號
TPBA,95,訴,2928,200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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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928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 訟準用之。
二、緣參加人丙○○於民國(以下同)92年01月03日以「散熱器 鰭片結構㈥」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 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94 年04月08日以(94)智專三㈡04059字第09420318360號專利 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 部以94年10月03日經訴字第0940613636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 上開處分,並由被告另為適法處分。被告遂重行審查,復以 95年01月26日(95)智專三㈡04059字第09520064700號專利 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 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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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