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樣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737號
TPBA,95,訴,2737,200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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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3年5 月11日以「果實套袋(三)」向被告申請 新式樣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 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D102747 號專利證書,嗣台灣果 袋機械有限公司以其有違專利法第110 條第4 項及第111 條 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 查,於95年3 月23日以(95)智專三(一)03027 字第0952 0213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 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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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