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446號
TPBA,95,訴,2446,2007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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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446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3年6 月17日以「綠頭鴨G DUCK」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25類之睡衣、睡衣褲、汗衫、衛生衣褲、背心、毛衣 、襯衫、T恤、內衣褲、褲子、童裝、羽毛衣、休閒服、大 衣、外套、夾克、皮衣、女裝、男裝、成衣等商品,向被告 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青韋國際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 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14款之規定,提起異議,經被 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同條項第13款之規定,以94年12 月21日中台異字第94102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撤銷系爭商標 註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 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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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