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8694號
TPDV,106,司票,8694,2017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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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694號
聲 請 人 斯堪尼亞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馬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興交通有限公司龎忠賢龎辰茗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鈺興交通有限公司龎忠賢龎辰茗發本票裁定,惟因未陳明提示日,本院於民國106 年 6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 6 年7 月4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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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斯堪尼亞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興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