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385號
TPBA,95,訴,2385,200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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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85號
原   告 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建珈橡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建珈橡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89年10月13日以「金屬浪板之鎖結釘的墊片成型 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 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44737號專利證書。 嗣建珈橡膠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 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 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建珈橡膠 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本院判決撤銷原處 分及訴願決定,命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乃以94年11月 7 日(94)智專三(三)06020 字第0942101469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本件「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 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建珈橡膠 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 條文之規定,命建珈橡膠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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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珈橡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