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301號
TPBA,95,訴,2301,2007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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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301號
原   告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崔君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日商‧吉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吉田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二、原告之前手陳慧敏於民國(以下同)93年04月12日以「PORT ER INTERNATIONAL」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手提箱袋、... 、書包 」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旋將商標申請權讓與原告。經 被告審查,認本件商標圖樣上之外文「PORTER INTERNATION AL」,與據以核駁之參加人日商‧吉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於 「背包、皮包、手提袋」等商品之「PORTER」、「PORTER及 人形圖」、「YOSHIDA & COMPANY PORTER TOKYO JAPAN及圖 」、「PORTER DASH !」等著名商標構成近似,有致相關公 眾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准註冊,乃以94年11月22日商標核駁 第289279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 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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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吉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