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095號
原 告 品味人生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5年4 月28日衛署訴字第0950007075號訴
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
法第107 條第1 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代表人之
姓名,又代表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
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所列之原告代表人係葉
奏秀,惟查原告公司之代表人已於其起訴前之民國95年6 月
14 日 變更為甲○○,原告未由合法之代表人起訴,原告應
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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