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085號
TPBA,95,訴,2085,200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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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2085號
               
原   告 甲○○○○○○○○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蔡清福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柏淵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5年04
月28日經訴字第095061663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
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訴外人大陸地區‧中山市咀香園食品有限公司於 民國(以下同)93年06月30日以「jxy JuXiangYuan Since1 918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 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糖果、... 、餅乾」等商品,向 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 條 第1 項第13款之 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01月17日中台 異字第94070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2.被告應作成異議成立之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主張:
甲、原告主張:
㈠商標之主要功能乃是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如果相關之消 費者對於該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時,就會造成該



商標之功能減弱,則無法與商標法第1條揭櫫之立法意旨相 契合,是以混淆誤認之判斷,可謂是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 3款之核心課題。次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 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 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 款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主要係「保護一般消費者」,使其不 會於商品選購上因對商標之誤認致使錯誤購買非「原廠」所 出產之商品,故於認定是否為商標近似,應著重於一般消費 者之立場/觀感,則於適用上除針對商標本身之「外觀」、 「讀音」、「文義」,以及「商品」分別比較判斷外,尚需 針對「商標設計來源」及「交易市場現實」同時進行考量。 ㈡兩造商標應屬「相同」或「相近似」之商標: 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兩造商標於外觀上不近似/相同之判斷 標準如下:
系爭註冊第0000000號「jxy JuXiangYuan Since1918及圖」 商標係以字體顯著且比例甚大之外文「jxy」與字體明顯縮 小之外文「JuXiangYuan」及「Since1918」上下兩行分置於 外文「jxy」之下方所組成,極易與據以異議之註冊第89146 7號「咀香」商標、註冊第995810號「咀香園餅家及圖CHUI HEUNG YUEN BAKERY」商標相區辨,且兩造商標各自使用之 外文字母「jxy JuXiangYuan」與「CHUI HEUNG YUEN BAKER Y」也不相同。
2.兩造商標應屬「相同」或「相近似」之商標: ⑴商標「外觀」是否近似,除商標構成「文字」及「圖形」 逐一比對外,應考量社會通念,即消費者所認知之交易現 實。系爭商標係以「中文字」之「漢語拼音」取代「中文 字」及其「通用」拼音,其英文字母之外觀排列,自與「 通用拼音」下所組成之英文字母排列相同。查設計以「漢 語」或「通用」拼音替代或顯示原「中文字」,目的常為 推廣介紹其商品予「不懂中文字」之外國消費者。對於此 類消費者群無論「漢語拼音」或「通用拼音」之文字,對 其而言,如均以表達「相同中文字」之「相同」或「相近 似」英文字母,其自無法對之加以區隔,則於外觀上自屬 「相同或相近似」(以長期使用英文拼音學中文的外國人 而言,二者實大同小異)。
⑵系爭商標更以「Since1918」(創立年)設計於商標圖樣 中,企圖混淆消費者其與據以異議商標有關聯,查原告咀 香園餅家創立於30年代,其商品馳名中外,尤其在港澳、 東南亞、歐美華人地區頗負盛名,消費者對據以異議「咀 香園餅家」商標極為熟悉且印象深刻,系爭商標顯係以「



文字拼音」及「無法取得專用部分之『描述性』文字」規 避「註冊在先」之「具相當名聲」之據以異議商標,今被 告不查而逕行認定此種「搭便車」「仿冒」行為適法,顯 於認事用法上有重大瑕疵。且系爭商標圖樣使用他人註冊 商標「咀香園」為其商標之一部份,,極易使消費者混淆 誤認其與原告商品係來自同一來源;換言之,系爭商標之 部分已為他人商標專用,被告竟准予註冊,顯然剝奪原註 冊人之權利。
⑶依被告頒佈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所示:因商品之 銷售對象是消費者,故應從消費者的立場,設身處地考量 消費者在消費市場上面對該環境下是否會產生混淆誤認, 而無法識別該商標所代表不同來源的製造者。在考量二商 標是否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不應僅從商標之外觀 上是否近似,而需就讀音及觀念上一體觀察;還須考量其 他輔助因素,例如:商標識別性強度、先權利人多角化經 營之情形、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實際混淆誤 認之情事、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以及其他混淆誤認 之因素等今被告在審查系爭商標之使用是否造成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情事時,對於應一併觀察之相關因素未加斟酌, 而僅就商標「外觀」上加以認定,而忽視系爭商標在「觀 念」及「讀音」上,易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而誤認該二家公 司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原處分顯然違反自身所頒 佈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有裁量上瑕疵;且參加 人於其所販售之系爭商標商品上「明顯」標示係產自「咀 香園」,可清楚瞭解系爭商標上所使用之「JuXiangYuan 」即指「咀香園」之「漢語拼音」,則具有普通知識經驗 之消費者於異時異地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何以不會 混淆誤認此二商品係來自同一來源或不同來源之間但有所 關聯。
⑷查被告認「兩造各自使用之外文字母不相同,且系爭商標 圖樣中之『Since1918』不在專用之列」,惟就系爭「jxy JuXiangYuan Since1918」商標整體觀察,易誤導相關消 費者認為其為創始店,而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其與原告 商品係來自同一來源或相關聯,系爭商標申請人意圖誠屬 可議,其外觀本身已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而應屬 「近似」;縱使系爭商標圖樣中有極不同之「jxy」,對 於侵害他人註冊商標之部分亦不因此可免除忽視,除非系 爭商標之註冊僅止於不同之「jxy」部分,不會對據以商 標權利人產生影響,被告實不能以因有「部分」不同而認 定二商標不相近似,蓋商標專用權係就整體具不可分性。



⑸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據以異議商標圖樣中,另有中文『 咀香』或『咀香園餅家』等足資輕易與系爭商標之圖樣全 數使用外文或數字所組成互相區辨」,按商標圖樣外觀是 否近似,應就其構成要件,即「中文部分」、「英文部分 」及「圖形」分別判斷,而整體認定。今二商標之外文部 分構成近似,則縱據以異議商標之專用部分同時備有中文 字「咀香」、「咀香園餅家」、通用拼音外文「CHUI HEU NG YUEN BAKERY」及圖樣設計三部份,基於商標專用權具 單一不可分性,於外文部分構成侵害/近似,故於「商標 外觀構成近似」,於「外觀」上近似,則二商標當然為「 相近似商標」;更有甚者,二商標之「讀音」及「文義」 均「相同」,故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以據以異議商標圖樣中 另有「中文部分」而認二者不相同,顯有違誤。 ㈢被告未考量兩造商標「文義」上近似,即雖然系爭「jxy Ju XiangYuan Since1918及圖」商標之「外觀」部分有顯著比 例甚大之「jxy」為其主要部分,但該「jxy」基本上就是系 爭商標「JuXiangYuan」之3個字首所組成,而參加人公司中 文名稱為「中山市咀香園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據以異議二 商標中都有「咀香」二字,且原告公司之名稱為「咀香園餅 家」,消費者在購買同種類商品時,觀念上將易與原告之商 品有所連結。是以,系爭商標之商標圖樣中之「JuXiangYua n」及「jxy」均有明顯攀附「咀香園餅家」盛名,被告僅從 商標外觀上比較二商標有無構成商標近似,未深入考量二商 標文義上有極大之相似及在實際交易市場上相關消費者會產 生混淆誤認之現象,實有不當。
㈣兩造商標就讀音部分及代表之中文亦為等同或近似: 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兩造商標圖樣『jxy JuXiangYuan Since』與『CHUI HEUNG YUEN BAKERY』於外文原屬無意義 之字,本無固定唸讀之方式,縱自字面翻唸,二者讀音亦難 謂為近似。」
2.兩造商標就讀音部分及代表之中文亦為等同或近似: ⑴就系爭商標「JuXiangYuan」之讀音而言,被告認為此乃 外文為無意義之字,故無固定之發音,然「JuXiangYuan 」實為中文「咀香園」之漢語拼音,在讀音上與中文之「 咀香」有近似之處,而原告乃香港設立之外商公司,商標 中之「CHUI HEUNG YUEN BAKERY」乃粵語發音,亦為中文 「咀香」,二商標就讀音部分及代表之中文亦等同或近似 ,應致在現實交易市場上的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⑵原告創立至今已有六十多年之歷史,消費族群主要是在香 港、東南亞、歐美及臺灣之華人,而漢語拼音又為華人地



區及世界各國所採用,故相關消費者在見到系爭商標「Ju XiangYuan」拼音時即會速與原告「咀香園」聯想在一起 ,則商標識別不同來源商品的功能將無法發揮。被告未能 深究二商標之讀音、主要之消費對象及其他使消費者混淆 誤認之因素,其理由實屬可議。
⑶原告商品主要銷售在華人地區,且原告所銷售商品為傳統 之糕餅,係靠口耳相傳讓原告商品聲名遠播,聽到「咀香 園」即會迅速聯想到原告所銷售之商品;系爭「JuXiangY uan」商標即漢語拼音之「咀香園」,欲以魚目混珠之方 式以達搭原告享有盛名「咀香園」之便。
㈤兩造商標同樣使用於國際分類第30類之「餅乾、月餅、蛋糕 」等商品,且造成實際交易市場上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的因素,消費者將無法區別二商品之來源非屬同一: 1.系爭商標指定於「糖果、杏仁餅、月餅、蛋餅曲奇餅、蛋 糕、餅乾」等商品,而原告主要販售之「糖果、軟糖、口香 糖、水果糖、牛軋糖、牛奶糖、花生糖、棒棒糖、椰子糖、 巧克力糖、米果、餅乾、巧果、月餅、蛋捲、冰淇淋月餅、 土司、蛋糕、麵包、漢堡、三明治、杏仁餅、雞蛋捲」、「 糖果、口香糖、巧克力糖、米果、餅乾、巧果、月餅、蛋捲 、冰淇淋月餅、土司、蛋糕、麵包、漢堡、杏仁餅、雞蛋捲 、派餅、年糕」等商品皆屬於國際分類第30類,二者所生產 之商品在消費族群及商品之銷售管道均有重疊之地方;且此 類商品價位較低,一般之消費者採購時,觀看商標之時間都 是很短促的,不會仔細端詳,對於商標內涵的印象不會很完 備精確,易提高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之風險。
2.原告在香港北角英皇道經營的店舖己逾四十年,更開拓了臺 灣市場,2000年初在臺灣將商標註冊,更定期在臺灣的連鎖 百貨公司舉行展銷,大受歡迎,原告咀香園餅家由黃結新先 生一手創立,在過去的六十年歲月,杏仁餅馳名中外,深受 食家歡迎,其相關網站為「http://www.chuih eungyuen.c om/aboutus.html」。原告商品在消費者心中已存在深刻印 象及口碑,故在認定商標近似時應考慮到現實消費市場所可 能面臨的環境,即消費者購買商品時,不會同時看到這兩個 商標同時出現並陳在一起,消費者通常會在不同場所先後看 到兩造商標,此種情形下,消費者是否會混淆誤認,取決於 消費者對於之前所看到商標的「記憶」,而非「視覺上之比 對」。原告商品在市場上已建立長久深刻的印象及無形的商 譽,在考量到本類商品之價格不高,消費者在購買時並不會 仔細端看比對商標,則現實交易市場上之消費者易對二者商 品之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㈥系爭商標於香港亦曾以「jxy JuXiangYuan Since」向香港 智慧財產屬申請商標註冊,但經過原告於法定期間內申請異 議,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於2005年05月10日作成駁回 系爭商標註冊登記之處分。其不外乎贊成原告之主張,認為 二商標如同時併存於消費市場中,易使消費者混淆而誤認兩 商品之來源係屬相同或不相同但有所關聯。
㈦查商標之保護除一般相關消費者外,亦應考量註冊在先商標 所有權人之保護,而依商標法之立法意旨所訂之商標審查基 準,亦多於此有所規定,依此,吾人可清楚認知註冊商標所 保護之範圍涵蓋該商標之「外觀」、「讀音」、及「意含」 ,足證系爭商標有侵害到據以異議商標所保護範圍之「任何 」一部份,即不應被允許,與前開認定商標近似相互呼應。 ㈧綜上可知,被告於判斷兩造商標是否近似漏未斟酌相關判斷 基準,其行政裁量及認事用法上顯有違誤,懇請鈞院鑒察。 且根據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系爭商標確實會 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為此狀請鈞院明鑒,賜如訴之聲明 而為判決,以保原告合法權益,至感德便。
乙、被告主張:
㈠系爭註冊第0000000 號「jxy JuXiangYuan Since1918 及圖 」商標,係以字體顯著且比例甚大之「jxy 」3 個字母為主 要設計,其並於「x 」字母下方置比例甚小之「JuXiangYua n 」、「Since1918 」等字串所聯合組成之商標圖樣;原告 據以異議之註冊第891467號「咀香」及第995810 號 「咀香 園餅家及圖CHUI HEUNG YUEN BAKERY」商標,則為單純之直 書中文「咀香」,或以直書之方式將「咀香」2 字結合「咀 香園餅家」及外文「CHUI HEU NG YUEN BAKERY 」所組成。 兩造商標圖樣整體觀之,外觀上予人寓目印象有別,以具有 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尚不致 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 來源,二者應非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㈡至於原告所爭執系爭商標圖樣上之「JuXiangYuan 」漢語拼 音及粵語發音均與據以異議商標構成近似一節,核該「JuXi angYuan 」外文為無意義字,無固定念法,系爭商標圖樣上 復有與據以異議商標截然不同且較大顯著之「jxy 」外文字 母可供消費者區辨,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亦不 致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 之來源。
㈢綜上論述,兩造商標不構成近似,系爭商標之註冊,自無該 當前揭法條規定之適用,被告原處分洵無違誤,敬請駁回原 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 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所明定。二、本件係訴外人大陸地區‧中山市咀香園食品有限公司前於93 年06月30日以「jxy JuXiangYuan Since1918 及圖」商標, 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30類之「糖果、... 、餅乾」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 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 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 條 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 議。案經被告審查,審定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則不服 ,為如事實欄所載之主張。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系爭商標有 無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三、本院判斷如下:
㈠按商標近似係指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其 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 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 認二商品╱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 (審查基準5.2.1 參照)。另按判斷商標近,應以商標圖樣 整體為觀察;此乃係由商標呈現在商品之消費者眼前的是整 體圖樣,而非割裂為各部分分別呈現。而商標外觀近似係指 商標圖樣之構圖、排列、字形、設色等,有產生混同誤認之 虞者。
㈡查本件系爭註冊第0000000 號「jxy JuXiangYuan Since191 8 及圖」商標圖樣,係由比例甚大且極為顯著之外文「j 、 x 、y 」三字與字體明顯縮小之外文「JuXiangYuan 」及「 Since1918 」上下兩行分置於外文「jxy 」之下方所組成, 其中「Since1918 」部分則乃申請不專用;而據以異議註冊 第891467號「咀香」商標圖樣,則係由一圓形將中文「咀香 」兩字環繞組成;另據以異議註冊第995810號「咀香園餅家 及圖CHUI HEUNG YUEN BAKERY」商標圖樣,則由繞有圓環之 「咀香」兩字之圖案正下方,並列直書之中文「咀香園餅家 」及外文「CHUI HEUNG YUEN BAKERY」等兩排文字組成。系 爭商標與上開據以異議商標相較,系爭商標圖樣中之外文「 jxy 」3 字之字體比例大而顯著,特別引人注意;在整體外 觀上,極易與據以異議商標相區辨;且兩造商標各自使用之 外文字母「jxy JuXiangYuan 」與「CHUI HEUNG YUEN BAKERY」也不相同,況據以異議諸商標圖樣中,另有中文「 咀香」或「咀香園餅家」等字,足與系爭商標之圖樣全數使 用外文或數字所組成者互相區辨;是以,二者在整體構圖意



匠上有別,外觀上差別明顯,非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亦無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系爭商標應無前揭法條規定之適 用。
㈢至原告主張系爭商標圖樣上之「JuXiangYuan 」漢語拼音及 粵語發音均與據以異議商標構成近似乙節;查兩造商標圖樣 之「jxy JuXiangYuan 」與「CHUI HEUNG YUEN 」,其外文 讀音不同;另關於商標之「觀念」是否會造成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係指直接影響而非指輾轉影響而言;縱如原告 所主張,二者漢語拼音及粵語發音均近似,然台灣地區相關 消費者對於「jxy JuXiangYuan 」一詞,尚不會直接聯想到 「CHUI HEUNG YUEN 」一詞,是原告上開主張,亦不足採。四、綜上所述,被告所為本件「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揆諸首揭 法條規定說明,依法自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 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請求被告應作成異 議成立之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原告其餘主張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涉,爰毋 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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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