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1808號
TPBA,95,訴,1808,200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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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1808號
               
原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世昌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高烊輝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
95年3 月30日台財訴字第0950010330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㈠原告民國(下同)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 究與發展支出新台幣(下同)75,399,919元及可抵減稅額11 ,309,988元,經被告初查分別核定為48,417,060元及7,262, 559 元,補徵稅額4,056,382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 被告92年5 月9 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20008138號復查決定 書,准予追認研究與發展支出5,050,205 元及可抵減稅額75 7,530 元。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92年11月12日 台財稅訴字第0921354216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 定以被告迄未答辯,事證未臻明確為由,撤銷上開復查決定 ,由被告另為處分。
㈡案經被告94年11月14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40024144號重核 復查決定(下稱原處分)仍維持原核定。原告仍不服,復向 財政部提起訴願,經95年3 月30日台財訴字第0950010330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 後,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被告認蕭琮文等13人之薪資及系爭設備費用,非屬行為時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投資於研究與發



展之支出」,於法是否有據?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專業研究發展人員薪資:
⑴「為促進產業升級需要,公司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 額5%至20% 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 年度內抵減之:一、 ……三、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 形象之支出。……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 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 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為行為時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下稱促產條例)第6 條第1 項及第2 項所明定。次按「本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 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 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一、研究發展單位專業 研究人員之薪資。……」復為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 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投資 抵減辦法)第2 條所規定。
⑵又按對企業而言,研究發展所取得之智慧財產,依公司 之需要以專利權方式或營業秘密方式加以保護,若公司 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時,通常係以研究計劃及相關研究 紀錄以留存紀錄,證明該員工確實從事研發工作,至若 財政部頒布之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 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下稱「審查要點 」):「壹、研究與發展支出:……研究發展單位專業 研究人員之薪資:認定原則:……二、專業研究人員係 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之全職人員 ,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 案進行之各階主管在內。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 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等人員及其主管,則非屬 專業研究人員之範圍。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公司之組織系統圖、研究單位配置平面圖及研究人 員名冊(應註明姓名、部門別、學經歷、職稱、職掌、 擔任工作細項、在職期間、全年薪資總額)……。」, 不過屬抵減辦法授權訂立之「行政規則」,其要求專門 從事研究發展之全職人員應意指主要職務為負責研究發 展之全職人員,而非不得有任何從事研究發展必要之行 政工作,惟若於研究發展單位主要從事行政、助理、市 場調查、統計及管制工作之人員,其因未參與產生智慧 財產有關之工作,對於核心營業秘密未能掌控與知悉, 對彼等薪資排除適用投資抵減之優惠,自有其道理,然



絕非將之解釋為專業研究人員如一從事行政、助理、市 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之工作,即被論為非專門從事研究 發展之工作人員?試問何人於工作上不需從事行政工作 ?如以被告否准所採之見解絕非妥適。
⑶查原告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適用投 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75,399,919元,被告初查以上開 支出中,林嵩民江世俊陳廣學(第一事業群- 研發 本部- 研發三處)、蕭琮文(第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 機構設計部)、李春鎗(第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 軟體 設計部)、邢順興(第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沈洲燦 (第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 研發二處)、呂正雄(第一 事業群- 研發本部- 研發一處)、陳廣博、黃騰毅(第 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 研發一處- 硬體設計部)、侯東 春、許民誠(第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 軟體設計部)、 吳念台(第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蔡秋華施嘉煌( 第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 專案管理部)、許惠慈、林芳 雪、鄒淑憶、黃淑玲(第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 研發二 處- 支援組)、梅君蘭張學禮葛偉誠游弘鱗、柯 俊民及張雯婷(第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 外觀設計部) 等25人,非屬專業研究人員,其薪資17,210,843元應否 准抵減稅額。原告不服,以上開專業研發人員除蔡秋華 、吳念台、施嘉煌等3 員未直接參與研究發展工作外, 其餘皆直接參與當年度各項研究發展計畫,符合投資抵 減辦法之規定。原復查決定追認林嵩民江世俊、陳廣 學、黃騰毅、侯東春、許民誠張學禮游弘鱗及柯俊 民等9 人之薪資合計5,050,205 元准予抵減稅額。對於 同屬第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之蕭琮文等13人仍認非屬專 業研發人員而未准變更。惟查:
①關於蕭琮文部分:
查蕭琮文係原告第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 機構設計 部之經理(原證1 ),屬於研發單位之主管,為全 職性之工作,且專門從事新產品機構設計之研發, 於系爭年度直接參與研發專案之進行,此有研究紀 錄可稽(原證2 )。揆諸前述智慧財產保護之法理 ,如有研究計劃及相關營業紀錄可查對該員工有無 負責研究發展工作,即可明瞭其是否為專業研究發 展人員。
詎料,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執原告所提之機構設計 部經理之工作說明書(原證3 )所載主要職責含「 協助製造生產、業務銷售等有關技術支援」、「生



產線問題點協助對策分析與解決方法」,據以論斷 蕭琮文非專業研發人員,惟查前開工作說明書共載 7 項工作內容,每一項工作內容均係具有相當研究 發展之高度,例如:「產品結構設計規劃與檢討」 、「機構功能模型及模型外觀電極檢討」等,被告 卻僅就第1 項工作內容斷章取義,未就其全文以觀 ,蓋其全文為「配合機種開發進度,試作量試各項 進度掌控,協助製造生產,品管檢驗生產技術,業 務銷售等有關技術支援」此項工作內容係為機種開 發進度所為之相關工作,尚難與一般支援工作被歸 類為「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之工 作。再者「生產線問題點協助對策分析與解決方法 」係針對生產流程如何銜接之問題設計相關對策, 屬於生產技術及生產流程設計之問題,並非「行政 、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之工作,著為明 白。今被告以「支援」、「協助」之用語將機構設 計部經理之工作認定為「助理」工作,顯與常情有 違,核無足採。
又查,縱原證3 之工作說明書記載上開工作項目, 亦不表示系爭年度該經理已實際從事技術支援工作 。蓋工作說明書係對擔任特定職位所需條件及工作 內容所為之描述與規劃,其目的一方面在提供人事 部門徵聘員工時有可循之標準,避免發生職能不相 稱之情形,另一方面在幫助擔任該職位之員工能儘 速了解其職責範圍。基於公司未來之發展性及職位 設計之彈性,工作說明書所規劃之工作內容往往比 該職位目前之實際工作範圍寬,然研發抵減其規範 所重視者乃研發之事實,是以,前揭審查要點所規 定申報抵減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並不包括工作說明書 。原告依前揭審查要點規定所檢附之研究人員名冊 ,其內容已包括研究人員所擔任之工作細項,就系 爭研發人員於系爭年度所擔任之工作細項觀之,其 內容並不含技術支援工作(原證4 )。另就原告依 前揭審查要點規定所檢附之研究紀錄(見原證2) 觀之,亦足以證明系爭研發人員專門且直接參與研 發之事實。被告未予審酌,逕以原告系爭研發人員 工所擔任職位之作說明書內容含有技術支援工作之 記載即遽為否准抵減,不僅違反前揭審查要點之規 定,就證據採認上以非法定之證據推翻法定證據之 證明力,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子法所架構之「



待證事實法律化」之規範結構相左,難謂可採。又 被告從未說明何以僅針對工作說明書而不就原告檢 附之研究人員名冊加以審查,就此亦流於恣意,與 「行政恣意禁止原則」亦有違背。
末查系爭研發人員之工作說明書,其內容共有7 項 ,雖被告指摘第1 項及第5 項非屬研究發展工作, 惟論其實際,其仍以新產品之機構研發為其主要任 務,技術支援僅屬臨時性及偶發性之任務。基於原 告所研發之產品為全新之產品,製造或銷售部門在 生產或銷售該等新產品時,對該新產品之功能與技 術難免有不了解之處,此時負責研發該新產品之專 業研發人員即有加以說明之義務,否則所研發之新 產品如何進行生產及銷售?無法進行生產及銷售之 新產品又如何促進產業升級?故該等技術支援性工 作實已屬於專業研發人員無可避免之義務,實為專 業研發工作之一部分,況審查要點之規範邏輯係研 發部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之全職人員與其他負責行 政、助理等工作之人員,故主要從事研究發展人員 縱有小部分時間從事「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 計及管制」,亦無礙於其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之人 員。退萬步言,縱認被告得就研發人員工作說明書 之工作內容審查系爭案件是否符合抵減要件。則該 工作內容包含部分臨時偶發之技術支援工作並不影 響機構經理專業研發人員之性質,亦不違反前揭促 產條例第6 條規定之立法本旨。
②關於葛偉誠部分:
查葛偉誠係屬原告第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 外觀設 計部之經理(原證1 ,系爭年度由課長升任副理及 經理),屬於研發單位之主管,為全職性之工作, 其他同屬外觀設計部之張學禮游弘鱗柯俊民, 均已由被告認定屬專門研發人員,衡諸經驗法則, 應無單獨排除葛偉誠之理由,況徵諸業界之經驗法 則,此等研發設計之構想通常由主管所主導,如單 獨排除主管屬研發人員,已與一般經驗法則大相逕 庭。且就其研究紀錄以觀,葛偉誠乃專門從事新產 品外觀設計之研發工作,於系爭年度直接參與研發 專案之進行(原證5 )。
豈料,被告以外觀設計部經理之工作說明書中現有 產品之資料收集與分析、消費者生活型態資料收集 及跨部門協調與溝通(原證6 ),據以認定葛偉誠



非專業研發人員,惟查原證6 說明書共有8 項工作 ,包括主要工作「產品外觀設計規劃與檢討」、「 外觀設計圖面檢核與核准」等高度研發之工作內容 。至若被告所指「現有產品之資料收集與分析」乃 係原告為避免產品產生侵權問題,所為「迴避設計 」之工作項目;而「消費者生活型態資料收集」係 於目前以客為師的資本主義發展下所必須,消費者 之喜好將會影響設計之方向,是身為外觀設計部之 經理負有主管設計之責任,故該項工作性質尚與一 般「市場調查」有異;另「跨部門協調與溝通」亦 不得將之與一般行政工作等同視之。
再者,原證6 工作說明書所載之職責,並不表示系 爭年度該經理已實際從事現有產品之資料收集與分 析及跨部門協調與溝通等工作。而研發抵減其規範 所重視者乃研發之事實,故前揭審查要點所規定申 報抵減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並不含工作說明書。而原 告依前揭審查要點規定所檢附之研究人員名冊,其 內容已包括研究人員所擔任之工作細項,就系爭研 發人員於系爭年度所擔任之工作細項觀之,其工作 內容並不含現有產品之資料收集與分析及跨部門協 調與溝通之工作。另就原告依前揭審查要點規定所 檢附之研究紀錄觀之,亦足以證明系爭研發人員專 門且直接參與研發之事實。被告不就原告所檢附之 研究人員名冊及研究紀錄之內容加以審查,逕以原 告系爭研發人員所擔任職位之作說明書內容含有現 有產品之資料收集與分析及跨部門協調與溝通之記 載而否准抵減,就證據採認上以非法定之證據推翻 法定證據之證明力,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子法 所架構之「待證事實法律化」之規範結構相左,委 無足採。
末查縱系爭研發人員之工作說明書,其內容雖包含 現有產品之資料收集與分析及跨部門協調與溝通之 工作,然仍以新產品之外觀設計研發為其主要任務 ,產品資料收集與分析及跨部門協調與溝通僅屬臨 時性及偶發性之任務,研發部門外觀設計經理一職 係屬研發部門之主管,而研發部門雖專責獨立負責 研發工作,然並非完全封閉之單位,研發部門主管 代表其部門本於研發機能與原告內部其他部門有所 互動勢所難免。倘因此即否准其抵減,則前揭審查 要點規定專業研發人員「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



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案進行之各階主管在內 」無異形同具文。蓋除非認為研發部門必須完全封 閉始符合抵減要件,否則研發部門既屬公司整體之 一部分,勢必基於其研發機能而與公司內部之其他 部門有所互動,而互動之過程無可避免必須由部門 主管代表部門為之,如因此即否准抵減,則研發部 門主管之薪資恐均將無法申報抵減。是依審查要點 之規範邏輯係研發部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之全職人 員與其他負責行政、助理等工作之人員,主要從事 研究發展人員縱有小部分時間從事「行政、助理、 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亦無礙於其屬專門從事 研究發展之人員。故退萬步言,縱認原處分得就研 發人員工作說明書之工作內容審查系爭案件是否符 合抵減要件,亦不應認為葛偉誠從事非屬研發工作 而否准該專業研發人員薪資之抵減,原處分實斷章 取義,不僅流於率斷,更昧於現實,亦違反前揭促 產條例第6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
③關於李春鎗、邢順興沈洲燦、呂正雄等4 人部分: 查原告第一事業群雖然下轄經營企劃室、品保部、配 件事業部、消費商品事業部、研究發展本部、製造本 部、無線科技事業部及策略行銷部等部門。惟李春鎗 、邢順興沈洲燦、呂正雄等4 人均係配置於研究發 展本部(李春鎗系研究發展本部- 軟體設計部之經理 ;邢順興系研究發展本部之經理;沈洲燦係研究發展 本部- 研發二處之副理;呂正雄係研究發展本部-研 發一處之經理),於系爭年度亦均直接參與研發專案 之進行(李春鎗- 原證7 、邢順興- 原證8 、沈洲燦 - 原證9 、呂正雄- 原證10),核屬前揭審查要點規 定之專業研究人員,原告將其薪資列報研發抵減完全 符合前揭促產條例第6 條、投資抵減辦法第2 條及審 查要點規定之抵減要件。被告未就原告所提供系爭年 度李春鎗、邢順興沈洲燦、呂正雄等4 位經理之研 發人員名冊加以審核,亦未就該等人員於系爭年度實 際參與研發工作之研發報告進行調查,逕以上述專業 研發人員隸屬之事業群下轄經營企劃室、品保部、配 件事業部、消費商品事業部、製造本部、無線科技事 業部及策略行銷部為由,即否准上述專業發展人員薪 資之抵減,實是於法無據,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及租稅 法律主義,至為昭然。
④關於許惠慈林芳雪、鄒淑憶、黃淑玲等4 人部分:



查研究發展工作係反覆不斷構思、規劃、製作、測試 及修改的冗長過程,無法一蹴可及。就研發新產品之 試驗結果不斷的加以修正,本屬研究發展工作內容之 一,亦為研究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許惠慈、林 芳雪、鄒淑憶、黃淑玲等4 人於系爭年度系配置於原 告第一事業群- 研發本部- 研發二處支援組之外觀設 計工程師,係專門負責新產品研發過程中所必須之線 路修正與繪製之全職人員。該等研發人員於系爭年度 亦均實際參與研發專案之進行,核屬前揭審查要點規 定之專業研發人員,原告將其薪資列報研發抵減完全 符合前揭審查要點及投資抵減辦法第2 條規定之抵減 要件。被告誤認許惠慈林芳雪、鄒淑憶、黃淑玲等 4 人之工作與研究發展無關確與事實不符,以此為由 否准該等專業發展人員薪資之抵減,其認事用法亦有 所違誤。
⑤關於梅君蘭及張雯婷部分:
查梅君蘭及張雯婷係原告第一事業群- 研究發展本部 - 外觀設計部之研發工程師,系專門負責新產品外觀 設計與圖面繪製之全職人員(原證4 )。該等研發人 員於系爭年度亦均實際參與研發專案之進行,為研發 新產品過程中整體必要成員之一,核屬前揭審查要點 規定之專業研發人員,原告將其薪資列報研發抵減完 全符合前揭審查要點及投資抵減辦法第2 條規定之抵 減要件。被告誤認梅君蘭及張雯婷之工作與研究發展 無關與事實並不相符,並以此為由否准該等專業發展 人員薪資之抵減,其認事用法自是有所違誤,實難令 人折服。
⑥關於陳廣博部分:
查陳廣博係原告第一事業群- 研究發展本部- 研發一 處- 硬體設計部之研發工程師(原證1 ),係專門負 責新產品硬體線路與ID機構研發之全職人員(原證4 )。於系爭年度實際參與研發專案之進行,為研發新 產品過程中整體必要成員之一,核屬前揭審查要點規 定之專業研發人員。原告將其薪資列報研發抵減完全 符合前揭審查要點及投資抵減辦法第2 條規定之抵減 要件。另原告原申報所檢附之研發人員名冊中雖記載 陳廣博為ST-250專案計畫之硬體工程師,然該專案計 劃之硬體工程師除陳廣博外尚有高淑敏,而該專案係 以高淑敏為主持工程師,故研發過程中與產品硬體相 關之研發文件多由高淑敏簽署,原處分以原告研發紀



錄未見陳廣博簽名即遽認認陳廣博之工作與研究發展 無關與事實並不相符,以此為由否准該等專業發展人 員薪資之抵減,亦有所違誤。
2.處理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問題之支出:
⑴按「……二、公司86年1 月1 日起至87年12月31日止, 為處理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問題所發生之經費,視同研 究發展支出,依投資抵減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優惠。 ……硬體設備購置成本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一、購置清 單。二、付款憑證影本。三、汰換設備與新購設備對照 表或足以證明汰換設備與新購設備間彼此關聯性文件, 並應檢具足資證明舊有設備無法符合Y2K 之證明文件, ……軟體設備購置成本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一、購置清 單。二、付款憑證影本。三、汰換軟體與新購軟體對照 表或足以證明汰換與新購軟體間彼此關聯性文件,並應 檢具足資證明舊有軟體無法符合Y2K 之證明文件,…… 」為公司處理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問題之支出適用投資 抵減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所明定。次按「營 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 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 申報或核課所得稅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 法施行細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 行細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本準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 未符者,均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為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2 條第2 項所明 定。
⑵原告86年購入之設備於87年度入帳係符合會計學原理及 作業要點:
①依據會計學理,設備會計處理之基本原則為「設備應 以達可使用狀態及地點所支付的所有代價為入帳基礎 」。準此,取得設備所應入帳之金額應包括達可使用 狀態及地點「所支付的所有代價」,而該金額之入帳 時點應為該備「達可使用狀態及地點之時」,此亦為 「權責發生制」之具體展現,亦符合作業要點「二、 公司86年1 月1 日起至87年12月31日止,為處理公元 兩千年資訊年序問題所發生之經費,視同研究發展支 出」,合先敘明。
②查原告所購置之系爭電腦設備(軟體),依原告與惠 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合約,其最後交貨期限 雖為86年8 月31日,惟於87年始實際完成交貨驗收, 是原告迄至87年始取得該等電腦設備之所有權(民法



第761 條參照),在會計上原告未驗收前該設備(軟 體)因尚未達可使用狀態及地點,故所預付之款項僅 能以預付設備款入帳,是原告將購置系爭電腦設備( 軟體)之所有成本(包括86年度預付之款項)於87年 度入帳於無法並無違誤,此觀原告迄至87年將之轉入 設備(軟體)科目即足採證。是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以 此無端質疑,顯於無法令基礎下改採「收付實現制」 ,誠已違反會計學原理及作業要點,核無足採。 ⑶原告汰換與新購軟體間彼此間具有關聯性,原處分之否 准有事實認定違誤:
①查原告於系爭年度申報研發抵減時已依前揭作業要點 之規定檢附購置清單(原證12)、新舊設備(軟體) 對照表(原證13)、舊設備(軟體)無法因應Y2K 之 證明文件(原證14)、改善計畫(原證15)及改善紀 錄(原證16)供審查,合先敘明。
②經查,前揭作業要點對於汰換設備(軟體)及新購設 備(軟體) 間之關係,以足以證明彼此間具有關聯性 為已足,並不以新舊設備(軟體)須具有一對一之關 系為必要。又查「二、軟、硬體設備之購置(含融資 租賃)(一)公司為專門處理Y2K 問題所購置之軟、 硬體設備、應檢附軟、硬體設備之購置清單,按現有 設備及新購設備以對照表方式列示,如新、舊設備非 屬一對一汰換、應檢具汰換設備與新購設備間彼此關 聯性之相關文件。」為作業要點相關注意事項說明所 規定,是原告如可以檢附之新舊設備(軟體)對照表 證明新舊設備(軟體)彼此間之關聯性即可。蓋原告 汰換設備(軟體)所採用者為鼎新作業系統,其下包 括產品結構、庫存管理、採購管理、訂單銷貨、製令 管理、生產計劃系統、採購製令、票據管理系統、自 動分錄系統及進銷存等模組。而鼎新作業系統既為新 採購之Oracle系統所取代,則鼎作業系統下之模組亦 當然為Oracle系統之內建模組所取代,斷無舊作業系 統汰換後其相關模組仍單獨運作,或新作業系統建立 後不使用其內建模組之理,同時Novel 主機及Server 主機亦為IBM 等主機所取代,其間關聯性原告於訴願 書已說明甚詳,詎料,訴願決定仍完全未予置理,此 乃認定事實之違誤,縱被告真認為新舊設備有何處不 能比對者,亦應就無法比對之設備予以剔除,是被告 以此為由否准原告之研發抵減,洵有所違誤。
3.系爭研發人員之薪資、組織架構、工作性質及相關證據如



下表:
蕭琮文
①職務:機構設計處經理。
②主要專案計畫:
ST-250(專案期間:87年1 月至12月)。 STAR-2100(專案期間:87年1 月至12月)。 ③薪資:953,224 元(全年)。
④工作性質:
配合機種開發進度,試作量試進度掌控,及產品結 構設計與檢討(原證2、3、4及20)。
機構設計圖核對(設計審查)校正。
機構設計塑膠鋼模,模具及材料分析檢討。
機構功能模型及模具外觀電極檢討。
葛偉誠
①職務:外觀設計處副理。
②主要專案計畫:STAR-2001(專案期間:87年1月至12 月)。
③薪資:755,413 元(全年)。
④工作性質(原證4、5、6及21):
產品外觀設計規劃與檢討。
外觀設計圖面檢討。
外觀模型與模具外觀電極檢討。
負責STAR-2001專案之外觀工程師。 ⑶李春鎗:
①職務:軟體二處經理。
②主要專案計畫:STAR-2000(專案期間:87年1月至12 月)。
③薪資:2,071,580 元(全年)。
④工作性質(原證4及7):
擬定開發計畫書及規劃產品軟體系統。
配合硬體執行作業系統程式。
負責STAR-2000專案之軟體工程師。 ⑷邢順興
①職務:研發部經理。
②主要專案計畫:STAR-2000(專案期間:87年1月至12 月)。
③薪資:352,970 元(1月至4月)。
④工作性質(原證4及8):
產品軟體架構之設計及軟體程式撰寫與除錯。 MCU 評估與硬體,ID介面訂定,新產品功能之研究



及技術收集與分析。
沈洲燦:
①職務:研發二處副理。
②主要專案計畫:SN-561(專案期間:87年1 月至12月 )。
③薪資:894,784 元(全年)。
④工作性質(原證4、9及22):
依據開發計畫書,規劃硬體線路與ID機構,軟體訂 定介面,製作符合產品需求規格及線路圖。
依據日程表展開執行,定期作機種審查及介面溝通 ,並召開各次試做檢討會,驗證機構介面及軟體功 能,以確保符合開發計畫書之品質及成本。
負責專案SN-561之硬體工程師。
呂正雄
①職務:研發一處經理。
②主要專案計畫:
SN-900(專案期間:87年1 月至12月)。 STAR-2000(專案期間:87年1 月至12月)。 ③薪資:1,574,754 元(全年)。
④工作性質(原證4、10及23):
依據開發計畫書,規劃硬體線路與ID機構,軟體訂 定介面,製作符合產品需求規格及線路圖。
依據日程表展開執行,定期作機種審查及介面溝通 ,並召開各次試做檢討會,驗證機構介面及軟體功 能,以確保符合開發計畫書之品質及成本。
負責專案SN-900之硬體工程師。
許惠慈
①職務:支援組工程師。
②主要專案計畫:STAR-2100(專案期間:87年1月至12 月)。
③薪資:494,403 元(全年)。
④工作性質:
機種線路圖繪製與修改(原證4)。
機種PCB LAYOUT與修改。
零件資料庫元件建立與維護。
負責專案STAR-2100 PCB之設計工程師。 ⑻林芳雪
①職務:支援組工程師。
②主要專案計畫:STAR-2001(專案期間:87年1月至12 月)。




③薪資:705,866 元(全年)。
④工作性質(原證4):
機種線路圖繪製與修改(原證4)。
機種PCB LAYOUT與修改。
零件資料庫元件建立與維護。
負責專案STAR-2001 PCB之設計工程師。 ⑼鄒淑憶:
①職務:支援組工程師。
②主要專案計畫:
SN-560(專案期間:87年1 月至12月)。 SN-561(專案期間:87年1 月至12月)。 ③薪資:539,672 元(全年)。
④工作性質:(原證4):
機種線路圖繪製與修改。
機種PCB LAYOUT與修改。
零件資料庫元件建立與維護。
負責專案SN-560/SN-561 PCB之設計工程師。 ⑽黃淑玲:
①職務:支援組工程師。
②主要專案計畫:ST-250(專案期間:87年1 月至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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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