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94號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未○○ 申○○ 酉○○ 戌○○ 亥○○ 天○○ 地○○ 宇○○ 宙○○ 玄○○ 黃○○ A○○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蔡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洪韶瑩 律師被 告 臺北縣政府代 表 人 B○○(縣長)訴訟代理人 C○○ E○○參 加 人 欣服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D○○(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本院判決(94年度訴字第394 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書第89頁所載「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係「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之誤,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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