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115號
聲 請 人 台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釵
法定代理人 謝寬寬
法定代理人 吳勝國
非訟代理人 劉仁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萬工程有限公司、丁吟郁、丁翔文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中萬工程有限公司、丁吟郁、 丁翔文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正確之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及補正 相對人中萬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6年6月13日寄存送達於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聲請人雖於106 年6月14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 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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