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96年度,78號
TPEV,96,北簡聲,78,200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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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龍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北簡字 第484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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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