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9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謝鳳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312之2號,有被告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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