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222號
PCDV,106,司繼,1222,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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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胡少華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胡少華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伍仟玖佰貳拾壹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胡少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663至2672 號、103年度家聲抗字第9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胡少華之遺產管理人,查被繼承人胡少華存款新台幣(下 同)338,895元及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股,遺 產總值為338,995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 值百分之一計算為3,390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 付費用4,531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是聲請人管 理遺產期間之管理費用共計7,921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管理 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必要時聲請法院酌 定,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 點第4款定有明文:
㈠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663至2672號、103 年度家聲抗字第9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胡少華 之遺產管理人,有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憑。 復經查詢,聲請人業已聲請公示催告,有本院104年度司家 催字第136號卷證可查。而被繼承人之遺產數額為338,995元 ,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2,531元( 內含差旅費450元,閱卷影印費546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 0元、公示催告刊報費用520元、戶政規費15元),此有聲請 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支出憑 證單據暨收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惟聲請人前對本院選任其 為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102年度司繼字第2663至2672號提 出抗告所支付之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 97號裁定主文載明抗告費用由抗告人(即聲請人)負擔,則 該抗告費即非屬其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此部



分費用,應予剔除。另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之部分,則另 行裁定於主文第二項,不重覆列入聲請人所陳報之墊付費用 範圍內。
㈢綜上,本院斟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及管理事務之繁簡 ,並參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分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 遺產案件時,財政部所制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之標準,適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 遺產之報酬即3,390元及墊付費用2,531元,合計5,921元。 準此,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暨代墊費用於5,921 元之範圍內,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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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