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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46253號
TPEV,95,北簡,46253,200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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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6253號
原   告 福華商業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泰源律師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12日2時35分在本庭第
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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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