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5年度,5271號
TPEV,95,北小,5271,200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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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艾迪摩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交通大學招標廠商,送貨地沅竹園餐 廳為交通大學內餐廳,自95年3月16日起至95年7月5日與原 告交易計9次購買可口可樂等飲料產品,金額新臺幣 (下同 )33,290 元,95年3、4月四筆分別匯款付清貨款15,270元, 尚欠95年5至7月五筆貨款計18,020元,尚欠5支桶計2,500元 ,合計20,520元。原告自95年3月起即由原告派駐新竹營業 所業務代表李崑培與被告接洽,並有被告向原告借用資產所 出具憑證可稽;且原告針對客戶發票地址與送貨地址不同時 ,皆會要求出具同意書以示證明確為該客戶所同意之行為。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辯稱:並無積欠原告債務,沒有跟原告往來過,原告 提過的這些人我全部不認識,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送貨單影本5紙、同意書、裝 機暨驗收單等件為證。惟查,原告提出之系爭貨款送貨單所 記載之送貨地點為新竹市○○路1001號逐風餐廳女二舍,經 本院函國立交通大學查詢結果,該校與被告簽訂委託經營管 理契約,其契約內容未涵蓋逐風餐廳,逐風餐廳係委託食為 興公司經營管理,此有國立交通大學96年2月13日交大總勤 字第0960002506號函附卷可稽,是系爭貨款與被告無涉,被 告抗辯並無積欠原告債務,應可採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上開貨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曉雁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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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迪摩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