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96年度,54號
SDEV,96,沙補,54,2007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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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54號
原   告 甲○○
           應送達處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大棉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375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
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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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大棉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