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54號
原 告 甲○○
應送達處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大棉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375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
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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