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6年度,177號
TYEV,96,桃補,177,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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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1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將其損毀之桃園縣蘆竹鄉○○段555 地
號土地、同段557 地號土地、同段558 地號土地上農用排水溝渠
(下稱系爭農用排水溝渠)回復原狀,應以系爭農用排水溝渠回
復原狀所需價額為準,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據以計徵裁判費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呈報系爭系爭農用排水溝渠回
復原狀所需價額,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應計徵之
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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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