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6年度,1259號
PCEV,96,板簡,1259,200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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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259號
  原   告 富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山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25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 年3月6 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0日下午4 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董文萍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壹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至93年11月間向原告訂購羽 絨衣等貨品,合計買賣價金新台幣(下同)0000000 元,業 經原告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與被告受領,並簽發統一發票交由 被告收執,經被告交付部分買賣價金。按雙方合約約定,被 告應於94年2 月20日全數付清貨款,經原告數次催款,被告 於94年3 月11日以書面承諾將於94年3 月31日前付清所剩款 項。詎料迄95年11月1 日,被告對於積欠原告貨款431402元 竟置之不理,並變更法定代理人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被告書面聲明1 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出貨單 影本3 份、被告取貨明細表1 份、被告簽收單 1 份、發票1 份、支票1 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自民國94年3 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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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