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秀榮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2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訂購買商品分期總金額新台幣 (下同)14400元整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購契約書乙紙。詎料 被告未如期繳款,目前尚欠如聲明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 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之所示等情,被告 對簽訂分期付款買賣申購契約書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伊沒 收到貨品云云。經查:依兩造所訂之分期付款買賣申購契約 書約定條款第九條係約定:...關於因契約所生之標的物 瑕疵擔保、保固、保證、售後服務或其他契約上之責任,仍 應由賣方負擔之,買方應向賣方請求履行此等責任或義務, ...各等語。是被告自不得因伊與其指定受款廠商間尚有 糾葛,據以拒付本件款項至明。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14400元,及自9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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