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485號
原 告 南美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485 號給付租車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6 年3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1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古秋菊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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