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5年度,6963號
PCEV,95,板簡,6963,200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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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6963號
  原   告 姜良偉即偉鋼工程行
  被   告 沅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696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3 月間起委託原告為裝 潢工程,雖經被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1 紙及附表二所 示之本票2 紙作為部分工程款之給付,詎於如附表一所示之 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另 本票部份,經原告向被告為付款提示,但被告未給付票款。 ,而剩餘245229元之工程款迄今亦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為此,爰本於票據及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 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影本各1 件、原本票影本2 紙、發票影本14紙等件 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附表一: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5.10.05│516945元│PC369966│華南商│95.10.05│
│ │ │ │ 1 │業銀行│ │
│ │ │ │ │林口分│ │
│ │ │ │ │行 │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 │面 額│發 票 人│受款人│到期日 │
├──┼────┼────┼────┼───┼────┤
│ 1 │95.09.13│170882元│甲○○ │偉鋼工│95.11.20│
│ │ │ │ │程行 │ │
├──┼────┼────┼────┼───┼────┤
│ 2 │95.09.13│516944元│甲○○ │偉鋼工│95.10.20│
│ │ │ │ │程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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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