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板簡字第5460號
原 告 合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複 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緒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第五項關於「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之記載應補充為「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伍拾壹萬參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同法第394條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判決。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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