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6年度,225號
TPSV,96,台聲,225,20070329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葉春樹與被上訴人登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登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