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96年度,52號
STEV,96,店補,52,200703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補字第52號
原   告 黛亞登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1/1頁


參考資料
黛亞登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