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 度店簡字第 637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 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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