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此為簡易訴 訟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4 日以函命原告5 日內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