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秩字,96年度,6號
SSEM,96,新秩,6,200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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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新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法定代理人 鄭克明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
年02月16日以96年度南縣永警偵字第096000304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
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玖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6年1月17日0時4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路430號福盈網路生活館內。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曾冠樺施宇懋
等人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
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曾冠樺施宇懋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製有臨檢紀錄表及現場相片在卷足憑。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9,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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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