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商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7,91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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