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96年度,36號
GSEV,96,岡補,36,200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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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36號
原   告 宏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姍拉娜國際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陸萬陸仟參佰陸
  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萬
  玖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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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將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